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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桂人社发〔2013〕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桂人社发〔2011〕72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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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文件编号: 桂人社发〔2013〕5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桂人社发〔2013〕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桂人社发〔2011〕72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桂人社发〔2011〕72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人社发〔2013〕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桂人社发〔2011〕72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人社发〔2013〕55号
  全文有效
  2013.10.30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2号)精神,完善业务工作流程,明确部门责任,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符合享受桂人社发〔2011〕72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在园区规划红线图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已实现全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无历史欠费的企业。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符合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条件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进行征收管理,即企业在缴费年度先按20%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于缴费年度结束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个人在缴费年度内仍按8%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条件的企业,应在缴费年度结束后次年1月20日前,填写《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详见附表1),向园区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原件、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须同时提供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等材料,申请上一年度财政补助资金。
  (二)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负责填写《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附表2)并加盖公章确认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鉴证。
  (三)园区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后,统一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四)园区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园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后,统一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
  (五)园区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所有材料联合上报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行文并附所有市县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及划拨
  (一)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自治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地方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所在地市(县)财政年度预算。
  (二)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所有申请材料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自治区补助资金下拨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应于4月15日前将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划拨给企业。
  2011年、2012年度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划拨按本通知规定程序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划拨2013年度补助资金时一并划拨。
  五、执行期限
  根据桂人社发〔2011〕72号文件精神,本补充通知所涉及的调整费率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5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六、其他事项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为及时掌握企业享受调整降低费率优惠政策实际进展情况和做好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准备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3),并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本市汇总表以及执行优惠政策后对当地加快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建设的成效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报送方式:请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联系人:
  陈美秀 联系电话:0771-5851636
  传 真:0771-5878175,邮箱:gxsi@163.com ;
  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联系人:
  何 艺 联系电话:0771-5331634
  传 真 :0771-5324757,邮箱:zjjibaobiao@163.com。
  附件:1. 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申报审批表(略)
  2. 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3. 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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