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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财税[2014]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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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财税[2014]14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财税[2014]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4]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4]14号
  全文有效
  2014-7-10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提供电信业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已申报、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预缴的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八条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预征率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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