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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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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6.10.9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加强对该事项的后续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管理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操作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45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3〕16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工作事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备案资料内容
  (一)将《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备案人应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所有复印件资料都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备案人公章,同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调整为“备案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以及备案人填报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格式见《通知》附件2)。所有复印件资料都应注明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备案人公章。”
  (二)将《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调整为“对于备案人执行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备案人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是只需在首次受理付汇备案时要求备案人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二、资料备案与审查
  (一)在《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后增加“除非确已发现境外收款人欠税,并出具从支付款项中扣缴欠税的书面决定外,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资料备案的岗位人员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备案或者缓期办理支付备案。”作为第二项内容。
  (二)将《通知》第五条第二款“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对备案人对外支付事项进行审查,及时进行税收征管。对《备案表》信息的审查,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税机关自备案手续完成之日起计算,地税机关自收到国税机关传递的《备案表》之日起计算)。对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季度布置的对外付汇信息重点审查工作,应自收到审查对象信息2个月内完成。”调整为“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对备案人对外支付事项进行后续管理,按照分级分类风险管理要求,对所有支付项目执行二级审查制度,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税机关自备案手续完成之日起计算,地税机关自收到国税机关传递的《备案表》之日起计算);对审查中发现的高风险支付项目(内容详见《通知》所列三种情形),采取复核制度,由各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实施重点核查,查处时间不受15个工作日限制。对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季度布置的对外付汇信息重点审查工作,应自收到审查对象信息2个月内完成。”
  三、备案信息的交换和管理
  将《通知》第六条第二款“各市、县国税局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管理部门应分别按月采集本市区和本县各主管国税机关的资料备案信息,填写《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明细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明细表》),并于次月10日前将《明细表》连同《备案表》传递给同级地税部门。”调整为“各市、县国税局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管理部门应分别采集本市区和本县各主管国税机关的资料备案信息,填写《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明细表》(见本通知附件3,以下简称《明细表》),并在最迟不得晚于办结支付备案次月7日之前将《明细表》连同《备案表》传递给同级地税部门,力争实时传递。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未实现实时传递之前,各市地税局收到同级国税局传递的《备案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下发至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资料备案岗位人员在收到上级机关或同级国税局传递的《备案表》的1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主管地税机关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将审查结果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四、其它事项
  《通知》中附件所列《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资料审查表》《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明细表》调整为本通知附件所列《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续管理情况表》《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明细表》。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操作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续管理情况表
  3.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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