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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函[2017]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124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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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函[2017]91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函[2017]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124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日期: 2017-04-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124号提案的答复
桂地税函[2017]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124号提案的答复
桂地税函[2017]91号
全文有效
2017年4月24日
尊敬的梁雨祥、庞栋春、钟想廷、卢运福、黄锡玉、谢庆奎、吴穹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发展生物质智能烘烤设备,加快推动广西农产品加工业的建议》(第20170124号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明确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源范围、生产的产品名称、综合利用资源的占比要求、技术标准等。目前只有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里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才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我国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较窄,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执行多年没有修改,与当前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资源综合利用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但由于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我区无权制定扩大资源综合利用适用范围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后,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修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支持我区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升级。
三、你们在提案中提到的广西中得能源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应由国家税务局具体落实有关税收政策。
衷心感谢你们对广西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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