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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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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年6月6日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简并涉税资料,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确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实行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事项内容
  (一)税务登记事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户涉税事项,包括信息补充采集、信息变更和清税申请;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报验、核销;
  (四)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五)通过网上报送的财务报表;
  (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二、业务办理
  纳税人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涉税资料,实行地税、国税一次采集。纳税人可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国税机关其中一方报送涉税资料,由受理税务机关一次采集,纳税人不需要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报送涉税资料。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为了做好涉税信息国税、地税联合采集共用,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提高办税服务效率,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对部分涉税信息实行国税、地税一次采集,两家共享共用,以简化涉税资料,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明确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范围
  确定了6类16项涉税事项实行国税、地税一次采集。具体业务包括税务登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涉税事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财务报表报送、对外支付税务管理等。
  (二)明确了一次采集的要求
  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进行明确:对于公告所列涉税资料,纳税人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税务机关一次采集,纳税人不需要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报送。
  (三)确定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
  公告附有《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细化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具体事项和采集报送机关,方便纳税人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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