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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桂财税[2017]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变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代征机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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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文件编号: 桂财税[2017]41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桂财税[2017]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变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代征机关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8-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变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代征机关的通知
桂财税[2017]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变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代征机关的通知
  桂财税[2017]41号
  全文有效
  2017-8-16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驻桂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调整,原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代征的驻桂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自2017年9月1日起变更为由国税部门代征,其他征收管理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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