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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桂地税办发〔2016〕1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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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文件编号: 桂地税办发〔2016〕153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桂地税办发〔2016〕1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办发〔2016〕1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办发〔2016〕153号
  全文有效
  2017.12.23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精神,确保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事工作顺利展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精神,确保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事工作顺利展开,现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上办理服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自治区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利用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提出行政审批事项的预约、办理、咨询等申请,并做出投诉、评价等反馈,主管税务机关依托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事项办理、答复等服务的全过程与结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事项,是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发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专窗。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先信任、后审核”的方式受理事项申请,预审材料后,进行审核办理。如需补齐补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公布的办事指南要求以外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应先进行实名认证注册登记。个人的实名认证凭据为身份证号;企业、机构组织的实名认证凭据为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实名认证凭据为法人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第六条 提供网上预约申请服务的服务事项,预约申请成功后,申请人按照预约时间到指定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或办税大厅进行事项办理。凡预约成功的服务,除申请人自动放弃或申请人无法提供必备资料外,不得拒绝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依据发布的网上办事指南,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办事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开展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等工作。除预约、预受理环节外,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的环节不得多于窗口办理流程的环节,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已在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申办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窗口重复提交同一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成功提交办事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回执。申请回执形式包括电子表单、二维码、短信、微信等,回执内容包括申请流水号、申请人信息、所申请事项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申请材料提交情况、办理方式、办理地点或邮寄地点等信息。其中申请流水号作为网上申请的唯一标识。
  第九条 以电子形式提交材料的网上预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误后,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现场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补齐补正、不予受理、退件等决定,方式、流程与结果说明从其规定。申请受理的时限依照各事项有关办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事项办事指南要求以外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地税机关提交办事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时确保上传资料清晰可辨。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对其提供的认证资料真实性负责。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得多于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时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申办材料递送方式,包括直接递送或通过快递企业递送材料至指定受理地点。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将结果交付申请人,包括直接递送或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从事运输国家公文材料的快递企业递送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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