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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桂财税[2018]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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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编号: 桂财税[2018]26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桂财税[2018]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8-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桂财税[2018]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桂财税[2018]26号
  全文有效
  2018-8-10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税务局直属单位,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南铁残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改革后执法的合法性,决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7]55号)(以下统一简称原文件)文件中涉及的税收主管机构进行变更:一、将原文件中“地方税务局”变更为“税务局”;二、将原文件中“地税部门”变更为“税务部门”;三、将原文件中“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四、将原文件中“主管地税机关”变更为“主管税务机关”。原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做变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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