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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地税发[1995]第2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86号文件有关免税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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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1995]第217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地税发[1995]第2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86号文件有关免税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86号文件有关免税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第2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86号文件有关免税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第217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1月2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去年10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我区公路基础设施被特大洪涝灾害严重毁坏的情况,发布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动员起来抢修水毁公路的紧急通知》(桂政发[1994]86号),该文下发后对我区公路的及时修复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通知中关于缴纳税收问题,第五条作了“对抢修水毁公路和公路养护用料,……税务等部门要免征营业税、矿产资源税……”的规定,这一规定与现行税法不符,超越了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对执行统一税法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挂政发[1994]86号文中关于抢修水毁公路和公路养护用料免征营业税、矿产资源税的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并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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