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
内人常发〔2019〕4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8月1日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贯彻实施。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8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doc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