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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发[2012]16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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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发[2012]161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发[2012]16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2]16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2]161号
  全文有效
  2012.11.2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确保我省新旧税制平稳过渡,保证“营改增”后税务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临时税务登记证申请
  1.从事货物运输业应办营业执照而未办的浙江省内个人(个体工商户)可以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统称《营运证》)及身份证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2.浙江省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营运证》,可在我省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办理
  1.各地国税机关应简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对于应办临时税务登记证而未办的纳税人,可以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延伸点在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编码规则沿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4号)规定的编码规则,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延伸服务点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时,可以只打印并颁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2.持《营运证》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其登记证件有效期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限。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1.持有效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可以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发[2012]150号)规定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省内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小规模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可以在省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窗口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征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
  各地国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征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时,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应分户征收,对非本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统一的特殊纳税户(或者临商户)征收。各地国税机关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准确填写完税凭证号码及纳税人信息,不得省略。
  五、其他事项
  为了适应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后自开票和代开票发票填写内容口径的一致性,《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浙国税发[2012]150号)中费用项目金额的口径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不一致,请在代开发票时注意数据换算。
  各地国税机关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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