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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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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1: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知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知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
  全文有效
  2019.2.1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和《浙江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浙残联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检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审范围和对象
  本市辖区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属、省属单位、外地驻金机构)。
  二、年审时间安排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三、办理年检年审须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表格可在金华市残联网下载;
  (二)残疾人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残疾军人证首次申报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未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等有关证明;
  (四)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单。
  四、年检方式
  线上办理:1、金华残疾人联合会网: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审核确认登记系统。(http://scl.jinhua.gov.cn)
  2、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办事--市残联--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http://jh.zjzwfw.gov.cn)
  “浙里办”APP:法人办事--市残联--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
  线下办理: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八一南街499号)。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时间和地点
  请各缴纳单位按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
  六、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提交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举报、投诉或审核等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提交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认定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携相关材料办理年检年审手续,逾期不再办理,未办理确认手续的单位视同未安置残疾人,并不予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逾期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咨询电话:82064722
  注: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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