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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税发〔201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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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浙税发〔2019〕6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税发〔201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6-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税发〔201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税发〔2019〕63号
  全文有效
  2019.6.28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大力推进“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提升缴费人获得感,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23号)和《关于做好群众和企业“一件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34号)要求,现就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补缴“一件事”业务流程
  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一次性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事宜:
  (一)缴费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补缴申请;
  (二)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经申请人确认补缴年限、补缴基数、补缴金额等信息,将补缴信息录入系统;
  (四)社保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的《补缴申请表》反馈缴费人,并将补缴信息数据发送税务部门;
  (五)应补缴费款通过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方式实现,主要途径包括:
  1.电子税务局
  社保经办机构将补缴信息数据发送税务部门后,税务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向该用人单位定向推送《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用人单位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填报补缴申报表办理补缴;
  2.办税服务厅
  用人单位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款等事宜。
  (六)税务部门将“一件事”办理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
  ……



点评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有关工作的通知》(浙税法{2019}63号)  发表于 2020-9-7 15:52
浙税发〔2019〕63号  发表于 2020-8-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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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税发〔201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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