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257
  • Tax100会员 32560
查看: 472|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7-15 11: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行政范围内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转让时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的,按转让收入的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应纳税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