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三策”并举 出台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30条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三策”并举 出台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30条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2.21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做到“两手都要硬、两战都打赢”,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制定出台《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意见》,从政策、管理、服务的角度,主要包括精准施策、综合施策、科学施策等三方面内容。
一、精准施策 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
(一)增值税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以及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医疗服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因抗击疫情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6.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所得税
10.企业为疫情防控等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
12.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财产和行为税
1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血站、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征三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5.2021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的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用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四)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17.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8.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综合施策 优化各项措施帮助企业解困解难
19.延期申报。受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20.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由企业依法提出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21.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22.包容审慎执法。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不纳入税务检查范围。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延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
23.保障救济权利。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三、科学施策 力促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生根生效
24.倡导“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丰富办税缴费渠道,通过浙里办、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APP渠道办理各项税(费)业务。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覆盖面。
25.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征纳沟通平台的咨询、预约办税功能。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
26.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预约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27.拓展预约办理。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线上线下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28.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其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29.加强政策宣传。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和感染力,运用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开展宣传,形成税务部门权威发声,专业新闻媒体广泛推送,全面覆盖的大宣传格局。
30.深入开展政策培训。除加强企业端的线上培训,还要开展重点面向窗口一线人员、12366热线坐席人员及税源管理部门干部疫情防控政策培训,确保政策学得懂、答得准,懂操作、会办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服务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