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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甬财政发〔2020〕420号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执行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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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甬财政发〔2020〕420号
文件名: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甬财政发〔2020〕420号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执行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6-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执行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甬财政发〔2020〕420号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执行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甬财政发〔2020〕420号
  全文有效
  2020.6.5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执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15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0〕12号)等文件,精准帮扶受困行业及小微企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受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范围及口径
  (一)对住宿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物流配送、文体旅游、批发零售、物业服务行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体业指文化、体育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鼓励引导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已依法享受除困难减免外的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条前三项的困难减免政策。纳税人同时符合不同条件的困难减免政策的,可择一从高享受。
  二、提高办理效率
  对于企业提交的困难减免申请,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切实提高减免税办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要辅导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申请困难减免事项。
  三、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各地要主动向困难企业开展政策宣传辅导,通过电话、微信、钉钉等方式让企业知晓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以及大数据分析,及时获取企业名单,积极主动向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确保减免税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四、及时做好统计分析
  各地应及时统计疫情防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加强分析测算,做好相关台账,确保减免税工作的规范、统一。
  五、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执行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6-05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物流配送、文体旅游、批发零售、物业服务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为鼓励引导经营性房产业主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在本次疫情期间,响应政府号召主动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经营性房产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免租月数或者减租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在本次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产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政策的解读机关为宁波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74-89388202。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执行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为执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15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0〕12号)等文件,精准帮扶受困行业及小微企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我们起草了《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执行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政策支持范围及口径
  1.对住宿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物流配送、文体旅游、批发零售、物业服务行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鼓励引导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已依法享受除困难减免外的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条前三项的困难减免政策。纳税人同时符合不同条件的困难减免政策的,可择一从高享受。
  (二)提高办理效率
  对于企业提交的困难减免申请,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切实提高减免税办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要辅导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申请困难减免事项。
  (三)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各地要主动向困难企业开展政策宣传辅导,通过电话、微信、钉钉等方式让企业知晓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各地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以及大数据分析,及时获取企业名单,积极主动向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确保减免税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四)及时做好统计分析
  各地应及时统计疫情防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加强分析测算,做好相关台账,确保减免税工作的规范、统一。
  (五)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起草情况
  (一)文件制定程序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通知属于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简化制定程序。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15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0〕12号)等文件制定。《通知》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内容合法。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文件第一条,依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15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0〕12号)。
  (三)实施日期
  该《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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