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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甬国税函[2004]428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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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甬国税函[2004]428号
文件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甬国税函[2004]428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甬国税函[2004]428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甬国税函[2004]42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仅指新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商业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对新认定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可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目前已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商贸企业,也可转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对新认定的新办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只从事出口贸易的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二、对新办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型商贸企业,仅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表内注明“该企业暂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经营业务要求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货物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和证明,对发生进口业务的,还需提供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的海关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必须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第一条条件的,可按规定审批领购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照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四、新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且首次核定领购数量不得超过25份,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最高开票限额、数量确实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由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局批准,对单张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报宁波市局审批后,可调整其最高开票限额和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
  五、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补充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通过与法人代表约谈、实地查验,主要了解该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品种、货物存放地点、进货渠道、经营方式、货款支付方式、货物销售方向、营业场所等,并将约谈、实地查验情况记录《约谈底稿》(见附件二)、实地查验登记表,由参与约谈或实地查验有关人员签名,经分管领导确认后存入户管档案。
  六、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辅导期管理工作,对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在做好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和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审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抓好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跟踪管理。
  (一)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补充通知》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管理的企业,在首次领购专用发票起30天内,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经营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应派双人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登记在“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情况、专用发票领购使用情况调查登记表”内(见附件三),经分管领导确认后,将此表存入户管档案保存。对企业经营异常、无进项抵扣凭证,未按规定保管、开具专用发票等情况的,停止其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并收缴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
  (二)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派双人对其经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并将查验情况及时登记在“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情况、专用发票领购使用情况调查登记表”内,经分管领导确认后,将此表存入户管档案保存。
  (三)辅导期内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对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领购数量确实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企业申请增加领购专用发票数量或调整最高开具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增加数量或调整最高限额前派双人对其经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并将查验情况及时登记在“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情况、专用发票领购使用情况调查登记表”内,经分管领导确认后,将此表存入户管档案保存。
  附件:
  1.约谈辅导工作底稿(略)
  2.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情况、专用发票领购使用情况调查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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