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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甬国税发[2005]21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综合征管系统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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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甬国税发[2005]211号
文件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甬国税发[2005]21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综合征管系统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综合征管系统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5]21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综合征管系统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5]21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简称CTAIS)顺利上线运行,规范业务操作,保证运行质量和效率,针对CTAIS系统与NBTAIS系统及实际工作存在的各项业务差异,结合我市国税实际,现就具体业务问题作如下明确:
  一、关于登记认定事项
  (一)税务登记工本费收取问题
  1.从2006年1月1日起,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定价均为20元:(1)开业新办按实际收费,即40元;(2)变更登记减半征收,即20元;(3)在CTAIS系统工本费设置尚未完善期间,临时税务登记证(即亮证标志)和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暂作全免处理,减免原因为“其他”。
  2.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国税部门不重复收取工本费,减免原因为“地税办理”。
  (二)税务登记有关业务问题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发放《税务登记证》。原发放《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发生税务变更的,变更时改为发放景税务登记证》。原发放《亮证标志》的纳税人,改为发放《税务登记证势,但必须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中“税务登记证”字样左方加盖“临时”戳记(戳记为长方形5*6cm,字体、大小与正本:“税务登记证”字样相同,戳记由各单位自行刻制)。
  2.《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打印,统一使用《税务登记证》。
  3.《所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非所得税纳税人,及按照税法规定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不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已作所得税税种登记的,应删徐其所得税税种登记信息。
  (三)跨区迁移有关问题
  1.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凭相关证明,可办理跨区迁移业务:(1)因政府规划调整,而涉及企业搬迁的;(2)因行政区划发生变化,而导致主管国税机关变动的;(3)因县以上税务机构设置变动,而导致户管变化的;(4)市局对特定企业、行业户管实施调整的。
  2.跨区迁移不采用注销迁移办法;
  3.跨区迁移的纳税人仍保留原有的一般纳税人资格、防伪税控资格、发票领购资格、出口退税资格等;
  4.办理迁移手续时,纳税人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清理发票、税款、清算税收优惠政策、稽查结案等以及其他税务机关需要清理、清算的事项;
  5.迁出地税务机关把纳税人本年度相关的户管资料和已审批退税资料复印件,移交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在《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上盖章,并退回一份给迁出地税务机关。
  (四)文书审批问题
  文书受理窗口对受理的文书必须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界定,文书受理后,其流转过程中无论是同意或不同意均以终审意见为准,并出具终审文书。
  (五)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核定问题
  1.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前,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录入“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模块,作为纳税人定额核定依据。
  2.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期内,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补税”(甬国税征[1997]285号第九条规定),改为: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期内,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3.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必须确定核定有效起止期限,且核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对新办、停业、注销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当月经营期超过15天的按全月征税,不足15天的不征税。
  5.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定额进行调整;实行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比照办理。
  6.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定额通知书,采用CTAIS系统中的文书;实行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定额通知书,使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制发的《定额核定通知书》。
  7.因政策改变和系统调整,原已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通知书中“实际销售额未超过定额20%,按定额征收”的条文已不适用,但其定额核定的期限仍视为有效。
  8.各单位应在NBTAIS记录的定额核定期限前,按规定调整定额,核发定额通知书。此项工作必须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
  (六)税收证明管理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起,各类税收证明纳入CTAIS系统管理,同时启用县(市)区税务机关“税收业务专用章” (具体规定详见市局有关文件)。
  (七)行政许可有关问题
  1.行政许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2.对行政许可中的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发票领购资格及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三项许可业务,应遵从CTAIS规定,文书实行机内流转审批。
  3.行政许可报送文书作如下变动:(1)《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情况说明表》改为《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2)《申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情况说明》及《申请普通发票领购资格情况说明》改为《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3)《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改为《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二、关于发票管理事项
  (一)特殊纳税人购票及代开发票问题
  CTAIS中对特殊纳税人领购发票、代开发票存在双重收费问题,在系统功能未完善期间,对特殊纳税人购票及代开发票作如下规定:
  1.在向特殊纳税人发售发票时,不收工本费,也不打印工本费收据,对由此造成统计报表中金额与数量的差异,用文字加以说明;
  2.特殊纳税人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纳税人发票用量问题
  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量原则上核定为1个月的用量。由于CTAIS中对纳税人发票领购量实行按次、按月双限定管理,因此,对纳税人的月发票用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定:(1)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用量原则上为纳税人每次领购量的1.5倍;(2)普通发票月用量原则上为纳税人每次领购量的2倍。
  (三)收购发票使用审批文书问题
  纳税人申请领购可抵扣收购发票,统一填制《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CTAIS中《领购可抵扣收购发票申请审批表》暂不启用。
  三、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文书问题
  1.在系统未设置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模块期间,新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不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统一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形章。
  2.对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加盖“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形章。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又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必须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收缴旧税务登记证副本。
  3.对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在打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中加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字样的条形章。
  4.上述各类条形章由各地自行刻制。
  (二)一般纳税人等级认定问题
  一般纳税人等级认定工作不再单独开展,一般纳税人等级应根据2006年市局统一组织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在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未实施期间,一般纳税人等级认定暂按下列规定执行:(1)对已实行一般纳税人等级认定的纳税人,按已认定等级确定;(2)对还未实行一般纳税人等级认定及新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统一认定为“C”类。
  (三)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到期认定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起,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到期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采用由税源管理部门内部文书发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式进行。各税收管理员通过系统查询,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对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必须在其到期前的第15至第30天内,完成实地调查及内部审批文书的发起工作。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日期问题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日期,既可设定为当月的1日,也可设定为次月的1日,各地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2.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领购、收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按下列规定执行:(1)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日期设定为当月1日的,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之日起领购、收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日期设定为次月1日的,必须按照设定之日起领购、收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日期问题
  CTAIS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日期限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本月1日取消后,本月就不能进行一般纳税人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本月2日到月底取消,本月还可进行一般纳税人申报。因此规定:
  1.每月1日不得作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日期;
  2.对在本月2日到月底期间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在本月底前办理所属月份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四、关于流转税管理事项
  (一)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起,符合可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申请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的,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减半征收问题
  对政策规定实行按征收率4%减半或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项目,其减征部分均作减免税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减征税款反映在申报表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小规模纳税人其减征税款反映在申报表第6栏“减免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问题
  1.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修订稿下发前,仍使用现有申报表,与CTAIS差异部分由客户端软件或税务端软件处理。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纸质申报表附表五《运费发票抵扣清单》中增加“联运”发票明细采集栏目。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问题
  1.从2006年1月1日(申报期)起,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定期定额纳税人启用CTAIS中的申报表表式,但不使用增值税小规模附表录入(专用(普通)发票领用存信息)表。
  2.从2006年1月1日(申报期)起,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启用新“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五)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申报期)起,消费税纳税人启用CTAIS中的申报表表式,但不使用消费税附表录入(专用(普通)发票领用存信息)表。
  五、关于所得税管理事项
  (一)核定征收企业年度汇算清缴问题
  由于CTAIS系统无核定征收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功能模块,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后如发生数据变化的,应以纳税人年报的再次申报确定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所得税税源汇总表编报问题
  对“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汇总缴纳的就地预缴和就地监管企业的数据统计重复问题,应通过剔除系统内最高一级分支机构的数据--汇算清缴合并报表数据,进行手工调整解决。
  (三)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问题
  从2005年第四季度起启用CTAIS系统81栏式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报表、年报及汇算清缴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76栏--“期初多缴所得税额”停用,如年度发生多缴税额不在报表中反映,原则上作退税处理,如确实需要抵缴的,应采用“手工抵缴”的办法。
  现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报表”及年报和汇算清缴报表停用。
  (四)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CTAIS系统中的清算所得税(内资)申报表:
  (五)汇总申报缴纳问题
  汇总申报缴纳分为汇总申报和汇总缴纳:
  1.对被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各地不需实施就地监管;
  2.对被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就地正常申报,各地应对其实施就地监管;如需预缴的,则应按规定的预缴比例征收入库;如不需预缴的,作非单独纳税人管理处理。
  (六)财产损失处理问题
  财产损失在申报时统一使用《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的损失。
  六、关于会统管理事项
  (一)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问题
  1.在CTAIS系统尚未开发税收票证管理模块期间,税收票证统一采用手工账册报表管理。具体要求:(1)票证领发人员必须设立《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和《票款结报手册》,并详细记载票证的领取、发放、本级结存、填用、作废、损失核销、停用上缴、所属结存及所属明细等;(2)票证发放人员和票证使用人员,均必须建立《票款结报手册》,并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及时进行结报。
  2.票证字轨由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票证管理员,按照市局标准进行统一设置,定额发票工本费收据字轨暂不在CTAIS中进行设置。
  (二)市场监开发票票据使用问题
  1.农贸市场监开电脑版普通发票,使用陆角定额工本费收据;监开手工版普通发票,使用叁角定额工本费收据。
  2.专业市场监开电脑版普通发票,使用叁角定额工本费收据,特殊情况下(如停电)需监开手工版普通发票的,使用贰角定额工本费收据。
  3.每监开一份发票,使用一份定额发票工本费收据。
  (三)现金解缴税款问题
  1.收取现金税款必须开具完税证,税款应定期存人税务机关的现金缴款户;
  2.在开具汇总缴款书时,对正常税款与查补税款必须分别进行汇总。
  (四)工本费票据使用问题
  1.从2006年1月1日起,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时,必须使用专用财政票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帐专用收据》。
  2.工本费收取现金时,只能开具《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五)国有控股企业的有关问题
  1.“国有控股” (含控资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股本或资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具体分为三类:一类是国有绝对控股或控资企业,其国家股本或资本所占比例大于50%;一类是国有相对控股或控资企业,其国家股本或资本所占比例相对大于其他经济成分所占的比例;第三类是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2.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填报《国有控股企业情况调查表》;对符合国有控股条件的企业,由税务登记窗口进行维护。
  (六)欠税核销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起,欠税核销和呆帐税金核销文书实行机外流转审批,各县(市)区局计统部门将纸质文书上报市局(计统处)。
  七、关于税务稽查事项
  (一)稽查报表问题
  在CTAIS系统未实现自动编报稽查报表功能期间,由市局考虑外挂软件实现稽查信息统计及报表编报。
  (二)滞纳金计算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起,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按CTAIS系统规范操作。
  (三)决定性文书出具问题
  CTAIS中稽查环节不出具决定性文书,原在稽查环节出具的稽查结论,统一由审理环节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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