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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科委 苏税稽[88]44号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科委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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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科委
文件编号: 苏税稽[88]44号
文件名: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科委 苏税稽[88]44号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科委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8-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科委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科委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苏税稽[88]44号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苏税稽[88]4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税务局、科委;省各部、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促进技术贸易业务的正常开展,保证技术合同应纳的印花税及时足额入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其立合同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于合同签订后立即到所在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指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或其委托设立的各级技术合同(代理)登记机构,以下同〕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合同记载的金额各自金额贴花纳税。
  二、为方便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对技术合同应贴的印花,委托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代售,并在技术合同登记时统一办理技术合同印花税的代征工作。
  三、各市、县税务机关应与当地的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密切联系,做好纳税辅导,签订代售印花协议,明确代售责任和税款缴纳手续,按规定付给代售手续费。
  四、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与当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督促立合同各方于合同签订登记时,当场的购买印花、当场贴花、当场注销。
  五、对订立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应税凭证上未贴、少贴印花或贴花后不注销以及重用印花税票的,由各级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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