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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8]63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小学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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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发[1998]636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8]63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小学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小学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国税发[1998]63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小学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国税发[1998]63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23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规定,经会同省教委勤工俭学办公室共同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74户新办小学校办企业(见附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
  特此批复。
  附件:74户新办小学校办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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