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宁财预[2002]251号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财预[2002]251号
全文有效
2002.02.07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税收征解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有关市对区体制调整问题,需待省对市财政体制明确后,再另行办理。
一、预算级次
1、原属地方的非联营及非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按原收入级次、中央级和规定分享比例分别入库。
2、原属中央现下放的非联营及非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市区范围内的,按市级、中央级和规定分享比例分别入库;县属范围内的,按县级、中央级和规定分享比例分别入库。
3、对于联营及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凡有市级股份的,在市区范围的按市级、中央级和规定分享比例分别入库;在县属范围的按县级、中央级和规定分享比例分别入库;其他按原收入级次、中央级和规定分享比例分别入库。
4、个人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除外)按原收入级次、中央级和规定分享比例分别入库。
5、江宁区按县级政策执行。
二、征收管理
1、对于2002年1至3月份已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调库问题,由市人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通知操作。
2、从4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按相关规定分别缴入地方库和中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