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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房管[2009]77号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我市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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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房管[2009]77号
文件名: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房管[2009]77号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我市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我市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房管[2009]77号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我市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房管[2009]7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10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8]2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防止恶意套取个人所得税补贴款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产交易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补贴发放和国家“卖旧买新”个人所得税减免等政策,是政府为扩大内需,鼓励群众改善居住条件而让利于民的优惠措施。在执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要确保做到公平、公正,维护国家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地发展。
  二、在执行“对个人转让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个税的40%)”时,对于已领取个人所得税补贴的,卖房人再依据“个人转让房屋,并在一年内重新购买住房,可以按纳税人购房价格占售房价格的比例,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退还手续时,应退还政府发放的个人所得税补贴。
  三、对纳税人符合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同时符合在一年内“卖旧买新”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地税部门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退还手续时,可依据房管部门出具的表格(选其一):
  ⑴打印有“已自愿放弃个人所得税补贴”字样的《个税补贴发放通知单》;
  ⑵《自愿放弃个人所得税补贴确认单》;
  ⑶《个人所得税补贴退款联系单》和收据;
  在进行个人所得税补贴信息核对时,对已领取个人所得税补贴的,应在办理退还个人所得税补贴手续后,再行办理个人所得税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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