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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经资源字[2009]137号 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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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经资源字[2009]137号
文件名: 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经资源字[2009]137号 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经资源字[2009]137号

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经资源字[2009]13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企业加快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设备投资和技术改进,推动全市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南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8]189号)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买并使用国家颁布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组织对节能节水及环境保护专项设备进行审核认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专项设备进行审核认定。
  第四条 通过审核认定的专项设备,企业依据有关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 审核认定程序
  第五条 凡申请享受节能节水及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发改局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经委审核认定。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
  凡申请享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市列管企业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企业需提供以下一式二份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所购产品的用途,该产品节能节水、保护环境或安全生产的功效以及适用《目录》说明。
  (二)认定申请表(可从www.reeco.gov.cn或www.njjj.gov.cn下载)。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所购设备的技术资料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五)证明设备已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
  (六)资金来源说明。
  第七条 市经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根据各区(县)发改局、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初审材料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核。
  (一)属于《目录》内的设备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赴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给出审核认定结论。
  (二)不属于《目录》内的设备,应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经审核认定的设备,市经委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作为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 税收优惠
  第九条 通过市经委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设备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企业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第十条 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取得专用设备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2009年1月1日后购买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取得专用设备上注明的价格部分,不含增值税税额。
  第十一条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第十二条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三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且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十四条 对通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认定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查出,税务机关将追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 附 则
  第十五条 该办法由市经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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