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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3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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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60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30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3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6-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国际电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抄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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