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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8]9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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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发[2008]90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8]9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9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9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4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经研究决定,《证明单》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2、《证明单》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江苏省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省辖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省辖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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