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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灌南县残疾人联合会、灌南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灌南县残疾人联合会、灌南县财政局2019年灌南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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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灌南县残疾人联合会、灌南县财政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灌南县残疾人联合会、灌南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灌南县残疾人联合会、灌南县财政局2019年灌南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5-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灌南县残疾人联合会、灌南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灌南县残疾人联合会、灌南县财政局2019年灌南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灌南县残疾人联合会、灌南县财政局2019年灌南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灌南县残疾人联合会、灌南县财政局
  全文有效
  2019.5.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19年灌南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公告如下:
   一、保障金征收时间
   2019年6月1日-6月30日
   二、征收对象
   灌南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三、征收标准
   (一)根据保障金征收有关规定和县政府对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批复,我县保障金征收分档比例设置如下:
分档征收比例表

  档次
  分档职工人数
   分档征收比例
  1
  不足500人(含)的部分
  80%
  2
  超过500人至1000人(含)的部分
  60%
  3
  超过1000人至3000人(含)的部分
  40%
  4
  超过3000人的部分
  20%
   年应缴保障金额=(上年用人单位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灌残发〔2019〕4号)年审确定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执行。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灌南县执行2017年的社会平均工资55596元。
   (三)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2015年至2017年度免征保障金。按照《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征缴方法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县残联年审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二)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直接在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三)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保障金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保障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减免和缓缴
   (一)减免: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规定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且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二)缓缴: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
   六、对欠缴单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其他
   (一)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四) 用人单位应缴的保障金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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