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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镇税发〔2019〕70号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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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镇税发〔2019〕7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镇税发〔2019〕70号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6-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镇税发〔2019〕70号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镇税发〔2019〕70号
  全文有效
  2019.6.28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镇江市各区及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法制科)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税总发〔201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方案》(苏税发〔2019〕45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扣新时期税务职责要求,以“三项制度”为主抓手,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着力推进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税务行政执法流程,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三项制度”全面落实。
  坚持实事求是。以基层一线执法实践需求为导向,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税收工作规律和法治建设要求,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坚持统筹协调。将三项制度建设与业务管理系统密切融合,将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与日常税收业务活动密切融合,尽量减少基层的额外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质效。
  (三)工作目标
  通过积极有序推进落实,逐步实现“三项制度”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进一步规范全市税务执法行为,提升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降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持续提高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要求,明确行政执法公示主体。按照“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的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核制度。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1.加强事前公示。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职权、程序等基本信息,随机抽查事项、“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按规定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并按规定进行告知。办税服务场所要采取恰当措施明确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示。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做好公示信息的后续更新维护工作。
  4.健全公示机制。贯彻落实省局制定的执法公示管理办法、清单、指引等相关配套文件,切实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畅通公示渠道,通过信息公示平台、门户网站、线下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按照部署推动与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规范有效的重要保证。税务机关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各环节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务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执法文书范本、税务执法规范用语等做好行政执法文字记录,确保执法活动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推广使用省局制作的说理式文书模板,逐步推行说理式执法。
  2.推行音像记录。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对执法活动中的重点环节和事项进行实时音像记录。严格落实税务总局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及记录行为用语指引等要求,规范音像记录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建设税务约谈室、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等。
  3.严格记录归档。进一步完善税务执法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保存记录资料,实现对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音像记录区分档案类与非档案类,对需要证明税务执法是否合法适当的音像记录纳入执法档案管理。通过刻录光盘随卷等方式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行“一户式”集中归档。
  4.构建记录体系。贯彻落实省局制定的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清单、指引等相关配套文件和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使用省局建立的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接口方案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实现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
  5.发挥记录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要调阅相关记录资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查找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保证执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税务机关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分别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明确审核主体。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稽查局审理部门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县以下具有税务行政执法权的税务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交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市局所辖分局由对口法制工作的部门(综合业务股)进行法制审核。市局将探索由市局对所辖分局重大执法决定进行集中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要确保专人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实行集体审核。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比例配齐配强法制审核岗位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市局将探索建立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争取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确定审核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局制定的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在法制审核事项范围内开展工作,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等要素是否合法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严格审核。
  3.落实审核责任。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4.完善审核机制。贯彻落实省局制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清单、指引等相关配套文件。实行法制审核争议解决机制,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提请其分管局领导专题协商研究;协商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要负责人决定。
  三、实施步骤
  根据省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分以下阶段实施:
  (一)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
  6月30日前,市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具体落实方案并报省局备案。7月15日前,各党委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报市局备案。
  7月10日前,各级税务机关完成对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的全面摸底调查,认真分析,整体规划,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打好基础。
  7月31日前,市局组织召开动员会议,传达省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会议精神,部署工作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制定“三项制度”专题培训方案并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持续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3月)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本方案和相关办法、清单、指引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三项制度”,突出重点,循序推进。今年10月前基本完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落实、年底前基本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落实、明年3月前基本完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4月-2020年7月)
  开展推行“三项制度”回头看,收集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推行工作进行专项验收,对推行“三项制度”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持续深化阶段(2020年8月起)
  深入推行“三项制度”,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已有成果,不断完善机制,持续改进提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应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本单位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根据“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进展情况,可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推进小组,集中攻关,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任务分工
  法制部门牵头负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工作,拟订实施方案,牵头落实具体实施办法、事项清单和工作指引等;办公室负责推行工作的督查督办;考核考评部门负责推行情况绩效考评;征管科技部门牵头负责“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财务部门负责推行工作的经费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推行工作的人才保障和相关培训保障;税收宣传部门负责推行工作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有关推行工作。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履职尽责,认真落实任务分解表(见附件)的要求,保证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三)注重统筹集成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将“三项制度”具体要求融入权责清单和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执法规范,嵌入到具体税务执法事项之中。积极做好“三项制度”与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加强和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执法案例指导、执法裁量权基准、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执法责任制等制度建设,形成统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四)强化推行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税务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建立税务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加大法律专业人员招录力度,并优先配备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快推动法律专业人才归位。健全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将税务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为全面推行工作提供保障。
  (五)务求工作实效
  各地在完成省局、市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的工作任务外,可以结合各地实际,特别是注重发挥“三项制度”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重选树先进典型,及时通过工作简报、标题信息、网站报道等方式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创新做法和实施效果。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对“三项制度”推行情况适时开展督察,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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