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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 通税发〔20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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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通税发〔2020〕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 通税发〔20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税发〔20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税发〔2020〕8号
  全文有效
  2020.2.14
  各县(市、区)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南通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4日
  南通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切实助力企业应对疫情造成的生产经营困难,现就我市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列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疫情期间发生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最长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企业(失信企业除外):
  (一)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转保供的相关企业;
  (二)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月份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以上。
  上述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月申报履行缴费义务的;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近6个月来没有发生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报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
  (二)会审。税务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人社、财政部门会审;
  (三)告知。税务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三、对缴费企业的要求
  (一)申请企业应准确填报相关信息、申请理由和承诺,相关佐证资料留存备查。申请企业未如实申报、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失信管理对象;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缓缴期间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或者发生死亡的,企业应及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到账后,办理退休、转移、退工或者一次性待遇结算等手续。
  (三)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全额社会保险费。
  (四)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积极应对疫情、服务实体经济、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摆到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落实。
  (二)简化申办流程。要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便捷高效规范的申办程序,方便企业随时申报。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运用信用体系和法律监督手段强化缓缴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快速审核通道,尽量缩短办理时限,发现问题及时会商处理。
  (三)加强风险防控。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公告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扩大知晓度。
  (五)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地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实施办法。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等部门报告。
  附件: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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