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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一[1994]125号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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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0: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政一[1994]125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一[1994]125号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8-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25号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25号
  全文有效
  1994年8月9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46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一文,内称:“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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