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501
  • Tax100会员 32657
查看: 705|回复: 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5]2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安居房发展中心有关税收减免请示的复函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7-11 10: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一[1995]22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5]2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安居房发展中心有关税收减免请示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5-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安居房发展中心有关税收减免请示的复函
沪地税一[1995]2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安居房发展中心有关税收减免请示的复函
  沪地税一[1995]22号
  全文有效
  1995年5月14日
  上海安居房发展中心送来的沪安居房发[1994]第14号《关于确认上海安居房发展中心部分税收减免的请示》收悉。
  根据新税制实施后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对上海安居房发展中心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对销售给个人的房产,可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销售给单位用于安置解困户的住房,可给予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具体操作办法按沪税政一[1992]381号文的规定办理。对建造的其他房产,必须按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安居房发展中心销售的房产,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但对以优惠价销售给本市单位用于安置解困户的住房,可凭有关解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在1995年底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三、对安居房发展中心的所得税问题,应按规定计征。
  四、对安居房发展中心以优惠价销售的用于解困,并且在标准面积内供给有本市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的住房,可以免征契税,其他应一律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法规定处理。
  六、以上解困标准,按人均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掌握。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