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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1]109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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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0: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地[1991]109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1]109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1]109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1]109号
  全文有效
  1991年11月14日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1号《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本市国际海运,国际航运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亦照本通知规定办,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册第1063页)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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