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28
  • Tax100会员 27992
查看: 386|回复: 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1997]1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7-11 10: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稽[1997]1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1997]1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6-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7]1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7]1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6月28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律师服务业也愈来愈重要。在1996年以沪地税稽[1996]45号文《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收入应开具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通知》,但在使用过程中,市司法局及律师事务所反映《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的有些内容没有体现律师服务行业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司法局来函要求,特在普通发票中增设《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票种。现将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归入综合类,字轨号为沪综(09)。
  二、《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版面金额为十万元版,规格尺寸为:40K=190×105
  超版面额使用《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无效。
  三、《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为四联订本发票,第一联存根联(红打黑框),第二联发票联(防伪水印纸、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红色莹光油墨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无色莹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附卷联(黄打黑框),第四联记帐联(蓝打黑框)。
  四、鉴于印制及发放需要一段时间,《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从1997年9月1日起使用,原在律师行业使用的《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用至1997年8月底止。
  五、《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的管理、印制、发放、使用、检查仍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执行,若有违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