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26
  • Tax100会员 33644
查看: 1313|回复: 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7]5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7-11 10: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1997]5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7]5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8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27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4号《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内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6号〕中有关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已于1996年底执行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上述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