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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7]17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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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7]17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7]17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7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7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23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5号《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军队系统所属企业是指军需工厂、军办农场、军办厂矿、军马场。
  上述企业办的三产等关联企业不属于军工系统企业范围。
  二、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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