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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沪财税政[1999]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一九九八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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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文件编号: 沪财税政[1999]2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沪财税政[1999]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一九九八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一九九八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9]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一九九八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9]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10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一九九八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进行返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先征后退”项目返退的范围 本次返退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确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执行(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关于“先征后退”项目的返退原则和程序
  1、本次项目返退应依照“先按规定征税,再依政策返退”的原则,对项目未纳税金部分不得给予返退;对“先征后退”项目随正税附(带)征的税费不予返退。
  2、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填报《企业申请表》,并同时附报《一九九八年度会计报表》、《一九九八年度增值税纳税清单》和增值税税单复印件。
  3、本次返退项目,由负责征收的税务分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凡属各直属分局征管单位的项目,由直属分局审核报市局(税政处)复核后,送交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对应退的中央增值税部分进行审核并提出审定意见,然后由专员办发出退库通知书,连同审批资料一并交市局,由市局预算外返退;凡属各区、县税务分局征管单位的项目,由各主管税务分局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市局(税政处)复核后,集中送交专员办,专员办对应退的中央增值税部分进行审核并提出审定意见,然后由专员办发出退库通知书,连同审批资料一并交市局送各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据以办理退库。
  4、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此项退库手续时,要连同专员办签署的退库通知,一并送同级金库。退库后其中一联退还书加盖退库金库业务章后由财政部门送交专员办存查。
  三、关于“先征后退”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的时间安排 凡列入本通知规定的“先征后退”项目享受范围内的企业,应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将有关的申报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各直属分局、区县财政局应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前,将企业申报表和分局审核的项目汇总表送市局税政处。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单位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按财政“先征后退”规定返退增值税。
  2、财税检查的查补税额,不予按财政“先征后退”政策返退增值税。
  3、本次“先征后退”项目退税额一律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部分不予返退。
  4、本次返退的《企业申请表》、《一九九八年度增值税纳税清单》和《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审核汇总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
  附件:一九九八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已定项目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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