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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政[1999]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一九九八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项目返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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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政[1999]3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政[1999]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一九九八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项目返还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一九九八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项目返还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9]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一九九八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项目返还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9]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10日
  根据本市关于一九九八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一九九八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项目进行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先征后返”项目返还的范围 本次返还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我局已确定的流转税“先征后返”项目(由税务部门直接操作的即征即返、先征后返项目除外)执行。具体项目为:
  1、本通知所附的《一九九八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已定项目汇总表》中所列的项目;
  2、对部分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抄告项目。
  

  二、关于“先征后返”项目的返还原则和程序 本次返还应按照沪财税政[1996]3号《关于对某些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操作管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操作原则、审批程序与权限执行。
  1、本次返还应依照“先按规定征税、再依政策返还”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返还”的原则,对项目未纳税金部分和项目已享受返还的部分不得给予返还;对先征后返项目随主体税附(带)征的税费不予返还。
  2、企业在申请返税时,应填报《企业申报表》,并同时附报《一九九八年度会计报表》、《一九九八年度流转税纳税清单》和流转税税单复印件。
  3、本次返还由各主管税务分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凡属各直属分局征管单位的项目,由各直属分局审核经市局税政处复核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市局预算处返还。凡属各区县税务机关征管单位的项目,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经市局税政处复核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返税。
  三、关于“先征后返”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的时间安排 凡列入本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项目享受范围内的企业,应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前,将有关的申报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各分局应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前,将企业申报表和分局审核的项目汇总表送市局税政处。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单位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按财政“先征后返”规定返还流转税。
  2、对财税检查的查补税款,不予按财政“先征后返”规定返还流转税。
  3、本次“先征后返”项目返税额一律计算到千元。
  4、本次返还的《企业申请表》、《一九九八年度流转税纳税清单》和《流转税先征后返项目审核汇总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
  附件:一九九八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已定项目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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