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15日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有关检查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等将另行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知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增强单位和个人依法纳税观念,决定于1999年4月15日至5月底,在全市开展印花税的纳税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部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举的凭证(包含国外书立,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二、本次检查的凭证对象是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3月底前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在检查中发现有以前年度印花税纳税违章行为的,亦应按本通告规定依法处理。
三、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规自行检查各种应税凭证的贴花情况。对自查中已自行补贴、注销和更正的,可免于处罚;对被税务机关查获未贴、少贴、漏贴和贴而未注销及揭下重用印花税票的,除追补税款、注销更正外,依法予以处罚。
四、根据本通告要求的有关印关税检查工作,由各税务征收机关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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