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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2000]6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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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一[2000]6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2000]6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6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6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8月22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应按《通知》精神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收费项目和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有关税收。
  《通知》中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征免规定自今年下半年度征收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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