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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所二[2001]4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集中登记、分区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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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所二[2001]42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所二[2001]4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集中登记、分区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集中登记、分区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4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集中登记、分区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42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4日
为认真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0]4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扩大住房消费,完善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优惠政策,现将《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集中登记、分区退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集中登记、分区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8]19号)的精神,为认真落实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改善退税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购房退税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税务部门在办理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统一管理,方便群众,优质服务”的原则,确保市政府确定的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第三条 对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实行“集中登记、分区退税”的管理办法。
“集中登记”,是指本市税务部门在黄浦区外马路928号设立“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抵扣结算处”,集中受理全市购房者的退税登记。
“分区退税”,是指本市税务部门除继续在黄浦区外马路928号的“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抵扣结算处”和2001年在浦东新区、黄浦区、虹口区、长宁区、宝山区、闵行区设立的受理点办理退税外,再在全市其他区县各设立一个受理点,集中办理所在区县购房者的退税事宜。
第四条 各受理点的名称是: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抵扣结算处XX受理点(以下简称“受理点”)。
第五条 各受理点的人员配置数由市局会区县税务局根据本区县退税工作量确定,税务人员由所在区县税务局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退税业务工作归口所在区县税务局税政科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作为全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退税政策实施的主管部门,指定有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抵扣结算处与各受理点以及与各税务分局个人所得税资料审核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检查、审核登记处和各受理点的业务工作,负责退税登记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抵扣结算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全市购房者的退税登记;审核和保管纳税人的登记退税资料;划拨退税资金;处理各种登记退税数据;稽核登记及退税信息;受理购房退税者的政策咨询。
第八条 受理点的主要职责是:有计划地发放预约退税通知书;受理和审核购房者提供的退税资料;整理购房者的各类退税资料;按期上报汇总报表;受理购房者的日常业务咨询。
第九条 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抵扣结算处和各受理点要严格执行登记程序和退税程序,均衡安排退税时间和进度,并缩短受理登记、实施审核和完成退税等环节的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此项工作纳入市财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条 自2002年1月1日起,各退税受理点全年度受理购房者退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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