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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所二便[2001]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缓缴、免征手续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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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所二便[2001]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所二便[2001]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缓缴、免征手续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缓缴、免征手续问题的通知
沪税所二便[2001]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缓缴、免征手续问题的通知
沪税所二便[2001]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3月23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法[200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各单位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缓缴、免征手续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各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在当年度实际支付发生的当月,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统一制发、加盖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印章的拥有该项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该单位出具的此项奖励具体人员名单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办理当年度此项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缓缴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次年的3月底,对市政府批准的单位和此项奖励人员的免税名单,必须要与该单位在申报办理当年度此项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缓缴手续时出具的具体奖励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的,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不相符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附:《软件产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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