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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外〔2001〕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启用新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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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外〔2001〕3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外〔2001〕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启用新专用章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启用新专用章的通知
沪税外〔2001〕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启用新专用章的通知
  沪税外〔2001〕35号
  全文有效
  2001-03-29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一—八分局:
  为认真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工作,市局决定自4月1日起,各税务分局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业务出具税务凭证一律启用新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章的内容及尺寸。专用章的形状为长方形,尺寸为60mmX25mm,边沿刻一道粗线,中间一分为二,字体为正楷。
  专用章上行位置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XX分局(或上海市XX区〔县〕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XX分局”税务机构名称全称,下行刻“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专用章”字样(样章见附件)。
  二、专用章的使用及保管。各税务分局刻制国税、地税专用章各壹枚,按国、地税的业务范围在税务凭证上相应分别加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XX分局或上海市地方税务局XX分局专用章。
  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加盖,未出具前的空白凭证一律不得加盖专用章。专用章如发生遗失,应及时按沪税外(2000)32号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各税务分局启用新章后应将印模留样报送市局所得税二处,各区、县税务分局、直属一、七分局原使用的“税务凭证专用章”一律就地销毁。
  沪税外(2000)32号文第十条第一、二款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税务凭证专用章印模留样。
  2、样章内容及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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