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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所二[2001]1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李绍理、徐萍要求退还95年度已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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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所二[2001]1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所二[2001]1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李绍理、徐萍要求退还95年度已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4-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李绍理、徐萍要求退还95年度已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沪税所二[2001]1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李绍理、徐萍要求退还95年度已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沪税所二[2001]1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25日
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李绍勤、徐萍要求退还95年度已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浦税办[200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双方所签定的《企业章程(代承包合同)》中的约定,王港税务所于1996年5月依据吉祥厂1995年度利润预分配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吉祥厂负责代扣代缴。现因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对李绍理、徐萍要求港中王公司和吉祥厂支付1995年度企业利润的请求,因合同双方未投足合同约定的资金,利润分配条件不存在,法院不予支持,判令双方相互占有的资金限期返还。据此对吉祥厂代扣代缴李绍理、徐萍1995年度已征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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