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1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1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5月22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2001]135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贯彻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铁路系统内部单位有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免征增值税业务的单位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免征增值税书面申请;
3.修理货车合同;
4.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各分局受理免税申请后,应按浦税政[2001]24号文的要求认真审核,按程序要求批复企业。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