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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税浦政[2001]9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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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浦政[2001]92号
文件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税浦政[2001]9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9-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9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92号
  全文有效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2001]359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是2001年8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符合本通知条 件的产品,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层报市局审批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各分局接本通知后,应即通知相关企业申报,并组织力量加紧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资料最迟在本月19日以前报送区局税政处,以便区局汇总后报市局审批。
从2001年10月1日起,企业申报时,必须凭主管税务机关的免税通知,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饲料生产企业申请饲料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须报送下列资料:1、企业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表》;4、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或上海市兽药检验所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对于饲料生产企业在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暂免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应按市局文件的规定分阶段清算:
(一)凡属于2001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销售的符合国税发[1999]39号文规定免税条 件的饲料产品,可按原有《审核表》、检验合格证明予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2001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符合本文件的免税条 件的饲料产品,凡在2001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前不能提供本文件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其暂免征收的增值税应予补征入库。
此项清算工作由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审核汇总表》由各分局自行印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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