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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所二[2001]4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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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所二[2001]4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所二[2001]4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4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4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开业并发生经济业务的本市各类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私营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其投资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应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即2002年1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2号)所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请表”以及《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会[1997]65号)所附的有关年度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企业的,还要选定一个企业报送“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三、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
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按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2号)和《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四[1997]14号)执行;同时,对有关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投资者的费用及其从业人员的工资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企业投资者的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按照市局沪税二便[1995]8号《通知》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1000元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参照市局《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财税政[1999]18号)的规定,确定为人均每月960元,并实行在规定的标准以内据实在税前扣除的办法。
(二)关于企业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参加社区医疗费统筹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及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和所附的投保清单,参照市社保局规定的本市个体工商户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比例计算的数额在税前扣除。2001年本市个体工商户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1月至3月为750元、4月至12月为960元;税前扣除比例为10%,即每一投保者税前扣除数额1月至3月为75元、4月至12月为96元。
2.企业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医疗费统筹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同一基数6.5%的比例计算的数额内,准予在税前扣除。
3.企业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同一基数2%的比例计算的数额内,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残疾人、孤老、烈属作为企业投资者从事生产经营有关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人员作为企业投资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参照市局《关于残疾人、孤老、烈属从事生产经营有关减免税事项的通知》(沪国税四[2000]1号)的规定,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元以下的,可予以免征;超过2400元的,定额减征2400元。
四、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查和统计报表工作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及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时应认真审核,发现有明显的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二)各区、县税务机关应在2002年4月15日前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样式附后)报送市局。
附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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