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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2]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行车使用铝质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的通知(内容I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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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2]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2]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行车使用铝质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的通知(内容I省略)
发文日期: 2002-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行车使用铝质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的通知(内容I省略)
沪地税地[2002]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行车使用铝质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的通知(内容略)
  沪地税地[2002]5号
  全文有效
  2002年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地[2002]5号文《关于自行车使用铝质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记录卡上必须填写纳税人姓名与自行车品牌及型号。
  二、铝质牌号记录在完税证存根联上。
  三、回收的塑料税牌要做好记录,集中存放,如何处理另行通知。
  四、另分局要做好各代征点业务辅导和检查。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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