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行车使用铝质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的通知(内容I省略)
沪地税地[2002]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行车使用铝质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的通知(内容略)
沪地税地[2002]5号
全文有效
2002年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地[2002]5号文《关于自行车使用铝质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记录卡上必须填写纳税人姓名与自行车品牌及型号。
二、铝质牌号记录在完税证存根联上。
三、回收的塑料税牌要做好记录,集中存放,如何处理另行通知。
四、另分局要做好各代征点业务辅导和检查。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