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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2]5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全资子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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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2]53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2]5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全资子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全资子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地[2002]5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全资子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地[2002]5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6月11日
  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予减免房地产交易契税的请示》(沪交投资[2002]9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因撤消全资子公司而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属契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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