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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3]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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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3]3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3]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2003]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2003]3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30日
  根据本市目前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做好2003年的饲料产品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对市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7号)第三条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对列入抽检范围的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再延长二个月的免税有效期,即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仍暂实行免税,若在2003年6月30日前未通过质量年检,或虽通过质量年检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的,则对其自2003年1月起相应的饲料产品销售补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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