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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4]72号附件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服务网站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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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稽[2004]72号附件4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4]72号附件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服务网站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日期: 2004-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服务网站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沪国税稽[2004]72号附件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服务网站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沪国税稽[2004]72号附件4
  全文有效
  2004年10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网上电子报税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以下简称网上认证)的推行工作,规范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用户培训、软件安装、技术服务,督促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服务网站向纳税人及时提供专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服务网站(以下简称服务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电子报税,特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传送电子信息,将申报资料发送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的系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认证,特指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并通过网络传送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系统。
  第二章 资源配备标准
  第五条 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服务网站的服务资源应达到《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服务网站服务资源配备标准》(附件1)要求。
  第六条 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客户端软件,须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进行开发,并经测试合格。
  第七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网站,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评审合格和考察确认后,在约定地区范围内从事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服务。
  第八条 服务网站在向企业提供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技术服务时,必须与企业签订《网上电子报税技术服务协议》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技术服务协议》。
  第三章 培训服务
  第九条 服务网站须根据指定地区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用户的分布情况,设立相应的培训点,并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推广计划,制定相应的企业培训方案。
  第十条 服务网站的培训教师须经统一的专业培训,取得服务网站培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服务网站为企业组织的培训,要依照《网上电子报税系统和网上认证系统培训服务规范》(附件2)要求,使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审核通过的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并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内容授课。
  第十二条 在软件提供给纳税人正式使用前,服务网站应对纳税人进行培训,使纳税人掌握软件的操作方法和操作要点,顺利进行操作。通过培训,纳税人对服务网站的培训效果满意度要求达到90%以上。服务网站要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专门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学员,服务网站须免费为其再安排参加培训。
  第四章 热线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网站应开通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技术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发依照《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热线服务规范》(附件3),由服务网站咨询员解答纳税户所提的问题。每月5-10日,25日到月底期间热线电话的一次打通率要求在75%以上(或提示等待时间不超过15秒),其余时间的电话一次打通率在90%以上(或提示等待时间不超过10秒)。热线问题的解决率要求达到80%以上,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派员上门进行现场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网站必须设立投诉专线和服务质量监督部门。服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服务工作的检查,处理用户投诉并建立投诉档案。
  第五章 上门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网站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培训计划》、培训通知等相关材料,与企业签订《网上电子报税技术服务协议》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技术服务协议》,收取培训费和软件技术服务费。
  第十六条 企业向服务网站提出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客户端软件安装要求的,服务网站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安装调试客户端软件。
  第十七条 服务网站应定期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客户端软件安装情况。
  第十八条 对不能通过热线电话或网络解决,或因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客户端软件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问题,服务网站应及时派服务人员上门现场解决问题。专职技术支持人员要求配备固定通讯设备(手机或呼机),保证用户在节假日和8小时以外及时获得服务。
  第十九条 服务网站在维护企业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客户端软件时,须按照《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现场服务工作规范》(附件4)填写上门服务单,详细记录维护人员、维护内容和维护时间等情况。
  第六章 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 服务网站除向纳税人提供培训服务、热线服务、现场服务外,还应按照《服务网站其它服务方式服务规范》(附件5),提供软件升级服务、传真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等其他服务。
  第七章 服务网站合作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上认证服务网站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须按照《网上认证网站合作服务规范》(附件6)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逐级书面向软件研发公司反映,并有义务协助软件研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按照本管理办法和《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服务网站服务质量考核办法》(附件7),对服务网站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质量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对服务网站进行排名,并作如下处理:
  对考核结果在75分以下的,服务网站应进行整改。
  对连续两次排名最后且考核结果在75分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服务网站应在3个月内整改完毕,整改后经评审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在约定地区范围内从事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服务的资格。
  对连续3次排名最后且考核结果在75分以下的,将直接取消其在约定地区范围内从事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服务的资格。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服务网站必须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安装实施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组织测试合格的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软件。
  第二十五条 服务网站应定期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报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推广过程中的培训、安装计划。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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