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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度洋海啸捐款涉及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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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度洋海啸捐款涉及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的规定
发文日期: 2005-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度洋海啸捐款涉及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的规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度洋海啸捐款涉及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的规定
  全文有效
  2005年1月1日
  一、通过向红十字事业对印度洋海啸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例如,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向红十字事业捐款3000元,对该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在具体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3000元的捐赠款予以税前全额扣除)
  二、除通过向红十字事业以外的机构,对印度洋海啸捐款可以在税前部分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除向红十字事业以外的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印度洋海啸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如,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捐款3000元,对该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在具体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3000元捐款额中的(5000-1000)×30%=1200元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三、有关捐赠凭证
  (一)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
  (二)除通过向红十字事业以外的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印度洋海啸的捐款,由接受捐赠的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提供合法收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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